1.古时进献朝廷的税赋钱
1.古时进献朝廷的税赋钱
引 《汉书·高帝纪下》:“﹝詔﹞令诸侯王、通侯常以十月朝献,及郡各以其口数率,人岁六十三钱,以给献费。”
引 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三编第四章第二节:“按西汉政府的规定,在诸王列侯的封国里,田租、算赋和口赋由诸王列侯征收,但要交一部分给皇帝作为献费或祭祀宗庙的酎金。”
1.献费
释 献费是汉初以贡献科目在郡国所征的人头税、高祖十一年 (公元前196年) 下诏:“令诸侯王、通侯常以十月朝献,及郡各以其口数率,人岁六十三钱,以给献费。”课税对象包括男女老幼。文帝以后渐次削弱诸侯王势力,献费是否存在,不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