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充军流放者留下的产业
引 《明史·刑法志一》:“﹝军犯﹞有丁尽户絶,止存军产者,或并无军产,户名未除者,朝廷岁遣御史清军,有缺必补。”
1.军产
释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。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、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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