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三十斤铜
1.三十斤铜。参见“钧金束矢”
引 《周礼·秋官·大司寇》:“以两剂禁民狱,入钧金,三日乃致于朝,然后听之。”
引 郑玄 注:“三十斤曰钧。”
引 孙诒让 正义:“此金与后《职金》之金罚并谓铜。”
1.钧金
释 《周礼》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要缴纳“钧金”和“束矢”。
释 刑事案件的起诉要求当事人递交诉状并交纳“钧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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