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规定期限
引 《宋史·食货志下八》:“凡货之可市及滞於民而不售者,平其价市之,愿以易官物者听。若欲市於官,则度其抵而贷之钱,责期使偿,半岁输息十一,及岁倍之。”
1.责期
释 1.规定期限。
释 责 : 责 (责) zé 分内应做的事:责任。尽责。负责。职责。专责。责无旁贷。 要求:责求。责令。责成。
释 期 : 期 qī 规定的时间,或一段时间:定期。限期。期限。学期。 量词,用于刊物或其他分期的事物:第五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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