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经营田产;购置田地
2.即屯田。汉以后历代政府利用兵士或召募流民于驻扎地区种田,以供军饷
3.屯田制之耕作地
1.经营田产;购置田地
引 《宋书·良吏传·江秉之》:“人有劝其营田者,秉之正色曰:‘食禄之家,岂可与农人竞利?’”
引 《梁书·处士传·何胤》:“山侧营田二顷,讲隙从生徒游之。”
2.即屯田。 汉 以后历代政府利用兵士或召募流民于驻扎地区种田,以供军饷
引 《南齐书·垣崇祖传》:“卿视吾是守江东而已邪?所少者食,卿但努力营田,自然平殄残丑。”
引 宋 范仲淹 《奏为陕西西路入中粮草及支移二税》:“更选差朝臣四人……专管本路税赋课利及图回营田等事。”
引 《文献通考·田赋七》:“屯田以兵,营田以民,固有异制。咸平中,襄州营田,既调夫矣,又取邻州之兵,是营田不独以民也。熙丰间,边州营屯,不限兵民,皆取给用,是屯田不独以兵也。”
3.屯田制之耕作地
引 《通典·食货二》:“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,所收斛斗皆準顷亩。”
引 《新唐书·薛珏传》:“初,州有营田。”
1.经营农事
引 《新唐书·卷一一一·张俭传》:“大教民营田,收谷数十万斛。”
2.公家集聚流民,供给住宿以耕种田地的一种屯田制度
引 《文献通考·卷七·田赋考·屯田》:“营田者,募民耕之,而分里筑室。”
3.屯田的田地
引 《新唐书·卷一四三·薛珏传》:“初,州有营田,宰相遥领使,而刺史得专达。”
1.营田
释 营田即“屯田”。北魏宣武帝时 (500—503) 命范绍为西道6州营田大使,实即“屯田大使”,因此屯田也称营田。唐代后期,内地设置很多屯田区,人们多将屯田称为营田。唐各道设营田使,州县设营田务,管理营田。宋承唐制,设营田大使、营田使,管理营田事务。唐、宋时,多称军屯为屯田,民屯为营田。元、明、清各代通称屯田,少有营田之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