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谓相戏误伤而致死
1.谓相戏误伤而致死。 唐 代法律规定戏杀罪轻于斗杀, 明 清 皆以斗杀论,至 光绪 末年又减轻论处
引 《唐律·斗讼》:“诸戏杀伤人者,减鬭杀伤二等。”
引 长孙无忌 疏议:“戏杀伤人者,谓以力共戏鬭,因而杀伤人。”
引 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﹝光绪﹞三十二年,法律馆奏准将戏杀、误杀、擅杀虚拟死罪各案,分别减为徒、流。自此而死刑亦多轻减矣。”
1.戏杀
释 戏杀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,指因嬉戏而误杀伤人。《唐律疏议》记载:“戏杀伤人者,,谓以力共戏,因而杀伤人。”嬉戏者本无害人之心,但因造成伤害后果,故应处刑罚。刑罚据情节而定。《唐律疏议》又曰:“诸戏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二等。”“若乘高、履危、入水中,以故相杀伤者,唯减一等。”唐律还规定,对其亲尊长等“不得为戏”,如因戏而致死伤者,“以斗杀伤法论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