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官署名
1.官署名。参见“营缮司”
引 《明史·职官志一》:“﹝洪武﹞二十五年置营缮所。”
1.营缮所
释 官署名。宋朝始置。徽宗宣和五年(1123)罢,职事并归将作监。明初曾于工部下复设将作司,洪武二十五年(1392)改将作司而置。设所正一人,正七品,所副二人,正八品,所丞二人,正九品。多以诸匠精艺者充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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