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旧指官员因正常原因卸任
引 《唐律·名例·以理去官》:“诸以理去官,与见任同。”
引 疏议:“谓不因犯罪而解者,若致仕、得替、省员、废州县之类,应入议、请减赎及廕亲属者,并与见任同。”
1.以理去官
释 以理去官,刑律名,指因为任期已满、精简机构、裁汰冗员、年老生病等正常原因而免去官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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