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
1.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
引 《魏书·李平传》:“平先为尚书令高肇、侍御史王显所恨,后显代平为中尉,平加散骑常侍,显劾平在冀州隐截官口,肇又扶成其状,奏除平名。”
引 《周书·明帝纪》:“元氏子女自坐赵贵等事以来,所有没入为官口者,悉宜放免。”
引 《周书·武帝纪上》:“﹝建德元年﹞冬十月庚午,詔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,悉免为民。”
引 《资治通鉴·陈临海王光大二年》:“甲申,詔:‘所在百工细作,悉罢之。鄴下、晋阳、中山宫人,官口之老病者,悉简放。’”
引 胡三省 注:“官口,罪人家口没官为奴婢者。”
引 《续资治通鉴·元明宗天历二年》:“辛未,中书省言:‘近籍没奇彻家,其子年十六,请令与其母同居;仍请自今臣僚有罪籍没者,其妻、其子,他人不得陈乞没为官口。’”
1.官口
释 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