𨐨bì(ㄅㄧˋ)
1同“辟”。法。《説文•辟部》:“𨐨,治也。”按:段玉裁改 作“法也”,并注云:“各本作‘治也’,今依《尚書》、《釋文》正。”《集韻•㫺韻》:“辟,《説文》:’法也。从卩,从辛。’卩,節制其辠也;从口,用法者也。古作𨐨。”
卷别正文・酉集下
位置第1252頁,第3字
部首辛部
康熙筆画17画 部外 10画
《廣韻》、《集韻》必益切,音璧──治也。與䢃同。
卷别卷九上 位置第301頁,第10字
反切必益切
治也。从辟从丼。《周書》曰:「我之不。」
附注段注本作「法也」。
法也。
段注各本作治也。今依《尙書釋文》正。《金縢》云:我之弗辟。某氏云:治也。馬鄭音避。謂避居東都。《說文》作。云必亦反。法也。
从辟井。
段注㓝字下引易曰:井者,法也。辟亦聲。必益切。十六部。
《周書》曰:我之不。
段注許所據壁中古文也。葢孔安國以今字讀之,乃易爲辟字。馬鄭所注者,從孔讀。不今《尙書》作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