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同“槱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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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正文・辰集中
部首木部
康熙筆画15画 部外 11画
《唐韻》:與久切;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:以九切;《正韻》:云九切,音酉。《說文》:積火燎之也。《詩・大雅》:薪之槱之。〔傳〕槱,積也。〔箋〕豫斫以爲薪,至祭皇天上帝及三辰,則聚積以燎之。《周禮・春官》: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飌師雨師。或作禉、梄,通作楢。
又,《廣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:余救切;《正韻》:爰救切,音柚。又,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、《類篇》夷周切,音猶──義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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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卷六上 位置第193頁,第24字
反切余救切
積木燎之也。从木从火,酉聲。《詩》曰:「薪之槱之。」《周禮》:「以槱燎祠司中、司命。」
柴祭天神或从示。
段玉裁據《玉篇》、《五經文字》改「積火燎之也」作「積木燎之也」。
積木燎之也。
木各本作火。今依《玉篇》、《五經文字》正。《大雅》。芃芃棫樸。薪之之。傳曰:,積也。山木茂盛。萬民得而薪之。賢人眾多。國家得用蕃興。按如毛說則謂積薪而巳。至《鄭箋》乃以煙祀尞爲說。許不但云積木而兼云燎之者。爲其字之從火也。不云尞之而云燎之者。燎,放火也。尞,祡祭天也。毛曰:萬民薪之而巳。故但云燎。
從木火。酉聲。
余救切。三部。
詩曰:薪之槱之。《周禮》。以槱燎祠司中司命。
見《大宗伯》。燎依許《火部》當作尞。祠今《周禮》作祀。許從毛說。又引《周禮》者,廣槱證也。鄭注《周禮》曰:槱,積也。
槱或從示。柴祭天神也。
各木作柴祭天神或從示。今正。謂其字有從示者。以燔柴乃祀天神之禮,故從示也。各本作天神。趙本作大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