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别正文・酉集下
部首辛部
康熙筆画21画 部外 14画
同“辨”。《說文》:判也。《廣韻》:別也。《易・履卦》:君子以辯上下,定民志。
又,詳審也。《周禮・天官》:惟王建國,辯方正位。
又,明悉也。《易・大有》:明辯晳也。
又,《集韻》:巧言也。《禮・王制》:言僞而辯。《史記・荀卿傳》:鄒衍之術,迂大而閎辯。
又,爭辯也。《禮・鄕飮酒義》:不慢不爭,則遠于鬭辯矣。
又,《說文》:治也。《書・酒誥》:勿辯乃司。《左傳・昭元年》:主盟者,誰能辯焉。〔註〕辯,治也。
又,微辯,諷諭也。《禮・儒行》:其過失可微辯,而不可面數也。
又,與徧通。《禮・樂記》:其治辯者,其禮具。〔註〕辯,徧也。《史記・五帝紀》:辯于羣神。《書・舜典》作徧。
又,與平通。《字彙補》:平均也。《史記・五帝紀》:辯秩東作,辯秩西成。《書・堯典》作平。
又,《五音集韻》:下辯,地名,在武鄕。
又,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:筆列切;《正韻》:必列切,音䇷──與貶同。《周禮・秋官・士師》:若邦凶荒,則以荒辯之法治之。〔註〕辯,當爲貶。遭饑荒,則罰國事有所貶損。
卷别卷十四下 位置第488頁,第12字
反切符蹇切
治也。从言在辡之閒。
王筠句讀:「辯即辡之絫增字。」
治也。
治者,理也。俗多與辨不別。辨者,判也。
从言在辡之閒。
謂治獄也。會意。符蹇切。十二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