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同“执”。
康熙字典中没收录“”字头,请参考“執”字。
卷别正文・丑集中
部首土部
康熙筆画11画 部外 8画
《唐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:之入切;《正韻》:質入切,音汁──守也、持也。《書・大禹謨》:允執其中。
又,處也。《禮・樂記》:師乙曰:請誦其所聞,吾子自執焉。
又,塞也。《左傳・僖二十八年》:子玉使伯棼請戰曰:非敢必有功也,願以聞執讒慝之口。
又,父之友曰執友。《禮・曲禮》:見父之執,不問不敢對。《後漢・馬援傳》:援爲梁松父執,松貴拜援牀下,援不之答。
又,捕也。《禮・檀弓》:肆諸市朝,而妻妾執。《孟子》:執之而已。
又,姓。又,執失代,三字姓。
又,與慹同。《前漢・朱博傳》:豪强執服。〔註〕謂畏威懾服也。
本作,省作執,亦作瓡。
说文解字中没收录“”字头,请参考“執”字。
卷别卷十下 位置第345頁,第7字
反切之入切
捕罪人也。从丮从㚔,㚔亦聲。
董作賓《殷曆譜》:「㚔,象手械,即拲字,蓋加於俘虜之刑具也。」
《說文新證》:「甲骨文从㚔拘人,人形或跪或立,但雙手一定套在㚔(梏)中。金文人形與㚔形分離,訛為丮,或加廾,或於人形下端加『止』。」
捕辠人也。
辠各本作罪。今依《廣韵》。《手部》曰:捕者,取也。引申之爲凡持守之偁。
从丮㚔。
會意。
㚔亦聲。
之入切。七部。今隷作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