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同“执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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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卷十下 位置第345頁,第7字
反切之入切
捕罪人也。从丮从㚔,㚔亦聲。
董作賓《殷曆譜》:「㚔,象手械,即拲字,蓋加於俘虜之刑具也。」
《說文新證》:「甲骨文从㚔拘人,人形或跪或立,但雙手一定套在㚔(梏)中。金文人形與㚔形分離,訛為丮,或加廾,或於人形下端加『止』。」
捕辠人也。
辠各本作罪。今依《廣韵》。《手部》曰:捕者,取也。引申之爲凡持守之偁。
从丮㚔。
會意。
㚔亦聲。
之入切。七部。今隷作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