𨙬
(1) 同“邔”。
说文解字中没收录“”字头,请参考“邔”字。
卷别卷六下 位置第210頁,第2字
反切居擬切
南陽縣。从邑己聲。
附注姚文田、嚴可均校議:「陽當作郡。《地理志》:縣屬南郡。」
南郡縣也。
段注郡各本誤陽。今正。南郡邔,二志同。《後志》俗本譌作印。《水經》曰:《禹貢》三澨沱。在南郡邔縣北。今湖北襄陽府宜城縣縣北五十里有故邔城。
从邑。己聲。
段注居擬切。一部。按邔篆舊廁䣞邾之閒。今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