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(形声。从竹,台声。本义:用竹板、荆条击) 用鞭、杖、竹板抽打
英 flog; beat with bamboo cane or wooden stick
引 笞,击也。 —— 《说文》
引 笞者可以教之也。 —— 《汉书·刑法志》
引 捶笞膑脚。 —— 《荀子·正论》
例 笞楚(笞是竹片,楚是荆条。用竹片荆条等物责打);笞挞(用板子、棍子拷打);笞服(拷打而使屈服)
(1) 古代用鞭子或竹板拷打的刑罚
英 flog
卷别正文・未集上
部首竹部
康熙筆画11画 部外 5画
《廣韻》:丑之切;《韻會》、《正韻》:抽之切,音痴──捶擊也。《前漢・法志》:景帝六年詔曰:笞者,所以敎之也,其定箠令。丞相劉舍請笞者捶長五尺,其本大一寸,其竹之末薄半寸,皆平其節。當笞者笞臋,毋得更人。〔註〕如淳曰:然則先時笞背也。師古曰:毋更人,謂行笞者不更易人也。《唐書・法志》:斷獄之有五,一曰笞。笞之爲言恥也,凡過之小者,捶撻以恥之。漢用竹,後世更以楚。《書》曰“扑作敎”是也。太宗甞覽〈明堂針灸圖〉,見人之五臟皆近背,詔罪人無得鞭背。《荀子・正論篇》:捶、笞、臏脚。〔註〕捶、笞皆杖擊也。
卷别卷五上 位置第145頁,第14字
反切丑之切
擊也。从竹台聲。
擊也。
疑奪所㠯二字。笞所以擊人者。因之謂擊人爲笞也。《方言》引傳曰:母之怒子也。雖折葼笞之。其惠存焉。後世笞杖徒流大辟五㓝。制於隨唐。至於今日。笞有名無實。
从竹。台聲。
丑之切。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