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同“工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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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卷五上 位置第148頁,第4字
反切古紅切
巧飾也。象人有規榘也。與巫同意。凡工之屬皆从工。
徐鍇曰:「爲巧必遵規矩、法度,然後爲工。否則,目巧也。巫事無形,失在於詭,亦當遵規榘。故曰與巫同意。」
古文工从彡。
楊樹達《積微居小學述林》:「工蓋器物之名也。知者:《工部》巨下云:『規巨也,从工,象手持之。』按:工為器物,故人能以手持之,若工第為巧飾,安能手持乎?」「以字形考之,工象曲尺之形,蓋工即曲尺也。」
巧飾也。
飾拭古今字。《又部》曰:㕞,飾也。《巾部》曰:飾,㕞也。《聿部》曰:,聿飾也。《彡部》曰:彡,毛飾畫文也。皆今之拭字也。此云巧飾也者。依古文作爲訓。彡者飾畫文。巧飾者,謂如㡪人施廣領大袖以仰涂而領袖不污是也。惟孰於規榘乃能如是。引伸之凡善其事曰工。見《小雅・毛傳》。
象人有規榘。
直中繩。二平中準。是規榘也。
與巫同意。
有規榘。而彡象其善飾。巫事無形。亦有規榘。而象其㒳褎。故曰同意。凡言某與某同意者。皆謂字形之意有相似者。古紅切。九部。
凡工之屬皆从工。
古文工。从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