採cǎi(ㄘㄞˇ)
1同“采1”
卷别正文・卯集中
位置第438頁,第12字
部首手部
康熙筆画12画 部外 8画
《唐韻》:倉宰切;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、《正韻》:此宰切──同“采”,摘也、取也、㩜也。《戰國策》:芻牧薪採,莫敢闚東門。〔註〕大者薪,小者採。《晉書・劉琨傳》:古語云:山有猛獸,藜藿爲之不採。《唐書・地理志》:開元二十一年,置十五採訪使檢察,如漢刺史之職。〇〔按〕採本从爪、从木,爪卽手也。後人又加手。作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