𤰆
(1) 同“用”。
卷别正文・午集上
位置第756頁,第5字
部首用部
康熙筆画8画 部外 3画
《玉篇》:古文用字。註詳部首。
说文解字中没收录“”字头,请参考“用”字。
卷别卷三下 位置第100頁,第15字
反切余訟切
可施行也。从卜从中。衞宏說。凡用之屬皆从。
鉉注臣鉉等曰:卜中乃可用也。
古文用。
附注《說文新證》:「于省吾《甲骨文字釋林・釋用》以為甲骨文象有柄之桶。字之本義為筒、桶,『施用』當為假借。」
可施行也。从⺊中。衞宏說。
段注⺊中則可施行。故取以會意。余訟切。九部。
凡用之屬皆从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