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因公务犯罪
2.谓公众场合
1.因公务犯罪
引 晋 葛洪 《抱朴子·审举》:“又诸居职其犯公坐者,以法律从事。”
引 《续资治通鉴·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》:“庚子,太常博士邓餘庆,坐受誓戒不及,在法,私罪当劾举主,詔释之。帝因谓宰相曰:‘连坐举官,诚亦不易;如此公坐,犹或可矜。’”
2.谓公众场合
引 《宋书·袁湛传》:“重(谢重)子绚,湛之甥也,尝於公坐陵湛。”
引 《元典章·吏部六·儒吏》:“本府州官公坐对众,将犯重刑人某至徒人某,对各人家属同行引审。”
1.公坐
释 公坐又称“公罪”。中国旧制指官吏因公事致罪而承担罪责。《唐律疏议》:“公罪,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”。即非出于个人私心而导致的犯罪。封建社会对于因执行公务而犯罪的官吏,处罚较私坐或私罪为轻。汉、魏、晋、梁、陈、隋均有这方面的规定。唐代规定,凡因公事失措,事未发露而自己觉察检举者,原宥其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