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集议;共同评议
1.集议;共同评议
引 《汉书·晁错传》:“奏上,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。”
引 《新唐书·礼乐志四》:“其后羣臣言封禪者多,乃命祕书少监颜师古、諫议大夫朱子奢等集当时名儒博士杂议,不能决。”
引 清 章学诚 《文史通义·书<吴郡志>后》:“於是会校官汪泰亨,与文学士杂议,用褚少孙例,增所闕遗,订具誒伪。”
引 张晋藩 等《中国法制史》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:“对于重大疑案,皇帝令翰林学士、负责知制诰的中书舍人、同平章事、参知政事、御史、谏官等大臣共同评议,称为‘杂议’,然后决断。”
1.杂议
释 杂议,拼音zá yì,出处《汉书·晁错传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