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谓没入为奴隶的人家
1.谓没入为奴隶的人家。 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魏 虏 西凉 之人,没入名为隶户
引 魏武 入关,隶户皆在 东魏,后齐 因之,仍供厮役。”
引 《资治通鉴·齐明帝建武三年》:“王国舍人皆应娶八族及清脩之门。咸阳王禧娶隶户为之,帝深责之。”
引 胡三省 注:“隶户,谓没入为奴隶之户。”
1.隶户
释 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贱民阶层。亦称杂户。广义包括伎作户(官府作场控制的工匠)﹑屯田户和牧户﹐狭义一般指在官府机构和官僚贵族家中服非生产性杂役的人户﹐如乐户。隶户来源于俘虏和犯罪没入官府的人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