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扣减薪俸
引 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旧制,凡监临使司、院务之商税,增者有赏,亏者剋俸。”
引 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大定﹞二十年,詔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,若亏额五厘,剋俸一分。”
引 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大定﹞二十三年,以省除提控官、与运司置司处,亏课一分剋俸一分,其罚涉重。”
1.克俸
释 克俸,拼音:kè fèng 。解释,扣减薪俸。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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