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供应使役
引 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淳化五年,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,第二等户为户长,勿冒名以给役。”
引 清 蒲松龄 《聊斋志异·甄后》:“夫人已復旧位;妾謫限未满,夫人请之天曹,暂使给役。”
1.给役
释 给役,读作gěi yì,汉语词语,是指供应使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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