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明清制度,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,称抱告
1.明 清 制度,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,称抱告
引 明 张居正 《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》:“今后生员,务遵明禁。除本身切己事情,许家人抱告,有司从公审问,倘有寃抑,即为昭雪。”
引 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抱告》:“《周礼·小司寇》‘凡命夫命妇,不躬坐狱讼’,今有官职之人与人讼,必使家人抱告,所以贵贵也。按:左氏……卫侯与元咺讼,宁庄子为辅,箴贞子为坐,士荣为大理,亦是‘抱告’之滥觴。”
引 《老残游记》第十五回:“县里正在序稿,突然贾家遣个抱告,言已查出被人谋害形蹟。”
引 戴鸿森 注:“清朝制度:在职官员或妇女进行诉讼,可以派遣家丁或亲属代表投案,叫‘抱告’。”
1.清代制度,政府官吏及妇女有诉讼事,派亲属或家人代表投案,称为“抱告”
引 《野叟曝言·第一八回》:“先叫了洪儒上去,问不多两句,就叫抱告计多。”
1.抱告
释 明清制度,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,称抱告。
释 军队中下级给上级的交待某件事情的过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