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完全服罪
2.朝服
1.完全服罪
引 《汉书·赵广汉传》:“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,坐语未讫,广汉使吏捕治,具服。”
引 《新唐书·第五琦传》:“会有告琦纳金者,遣御史驰桉,琦辞曰:‘位宰相,可自持金邪?若付受有状,请归罪有司。’御史不晓,以为具服,狱上之,遂长流夷州。”
2.朝服
引 《新唐书·车服志》:“具服者,五品以上陪祭、朝饗、拜表、大事之服也,亦曰朝服。”
1.具服
释 即朝服。《隋书·礼仪志七》“朝服”注:“亦名具服。”《新唐书·车服志》:“具服者,五品以上陪祭、朝飨、拜表大事之服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