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施工
2.加工
3.谓更加努力
4.古代法律谓以实际行动帮助杀人的犯罪行为
1.施工
引 《汉书·成帝纪》:“﹝朕﹞过听将作大匠万年言昌陵三年可成。作治五年,中陵、司马殿门尚未加功。”
引 颜师古 注:“时皆未作之,故曰尚未加功。”
2.加工。参见“加工”
引 汉 班固 《白虎通·五行》:“金木者不能自成,故须人加功,以为人用。”
3.谓更加努力
引 唐 韩愈 《答殷侍御书》:“愈於进士中,粗为知读经书者,一来应举,事随日生,虽欲加功,竟无其暇。”
引 《红楼梦》第七十回:“寳玉自己每日也加功,或写二百三百不拘。”
4.古代法律谓以实际行动帮助杀人的犯罪行为
引 《唐律·贼盗》:“诸谋杀人者,徒三年;已杀者,斩。从而加工者,绞。”
引 长孙无忌 疏议:“谓同谋共杀,杀时加功,虽不下手杀人,当时共相拥迫,由其遮遏,逃窜无所,既相因籍,始得杀之,如此经营,皆是‘加功’之类。”
引 宋 范仲淹 《宋故同州观察使李公神道碑铭》:“咸阳县有民杀人,具辞以送府,父子五人皆伏加功之坐。”
引 《元典章·吏部六·儒吏》:“若有为从加功之人,须问如何计合情由,行害时某人下手,某人如何加功,其尸弃於何处。”
1.格外卖力以促成其事
引 汉·班固《白虎通德论·卷三·五行》:“金木者不能自成,故须人加功,以为人用也。”
1.加功
释 加功是中国古代法律指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或实施行为。《唐律,贼盗》:“诸谋杀人者徒三年,已伤者绞,已杀者斩;从而加功者绞,不加功者流三千里。”《明律·刑律》:“凡勘问,谋杀人犯果有诡计阴谋者,方以造意论斩;助殴伤重者,方以加功论绞。”加功与造意不同,造意虽未亲下手,仍为首罪,加功为从,雇人杀者造意为首,受雇加功者为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