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俗称活卖。旧时指把房屋、田地等在限期内典押给他人使用,期满后再赎回,愈期不能赎回,即被视为出卖
英 pawn;
1.旧指活卖。即出卖时约定期限,到期可备价赎回,不同于“绝卖”。 宋 苏轼 《奏浙西灾伤第一状》:“又缘春夏之交,雨水调匀
引 浙 人喜於丰岁,家家典卖,举债出息,以事田作。”
引 《元典章新集·国典·诏令》:“其腹里百姓因值灾伤,典卖儿女,听依原价收赎。”
2.典租出卖
引 陈登科 《赤龙与丹凤》第一部八:“宋蚦道:‘我小时候听老人讲,官田是不能买卖的,如今也没人问这些了,还不是照样典卖!’”
1.以财产约定出卖,期满后可照原价赎回
引 《红楼梦·第一三回》:“如此周流,又无争竞,亦没有典卖诸弊。”
1.典卖
释 典卖,又称“活卖”。是指中国历史上买卖不动产的一种方式。指将房屋、田地等不动产出典于人,收取一定典价,在约定期限内原价回赎。与绝卖不同:绝卖是所有权的转移,不能赎回,而典卖则是附条件的、临时的所有权的转让,可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原物,过期不赎才视为绝卖。始见于《唐明律合编》转引“元律”:“诸典卖田宅,从有司给据立契。”明清律均规定:不税契者,不过割者,重复典卖者,均应依法治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