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古代主祭之官应得的祭肉
引 《逸周书·尝麦》:“宰乃命冢邑县都祠于太祠,宰用受其职胾,以为之资采。”
引 朱右曾 校释:“宰,公邑之宰。太祠,邑中尊祭之神。若社稷及乡先生,职所当祭自受之,故曰职胾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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