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指政务简易的一般县分。汉代县治以政事繁简分剧县、平县
1.指政务简易的一般县分。 汉 代县治以政事繁简分剧县、平县
引 《后汉书·安帝纪》:“自非父母丧无故輒去职者,剧县十岁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。”
1.平县
释 西汉武帝元狩元年(前122)废平侯国置。
释 明永乐五年(1407)六月置,属七源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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