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官府之仓库
2.国民党统治时期经管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机关。根据1928年国民党财政部的规定,用款机关得以部分收入抵拨支出。其后,于1939年公布“公库法”。在中央政府设国库,地方政府分别设省库、市库和县库。规定国家全部岁入岁出都由公库统一收支,一律停止以收抵支;国库事务由中央银行代理;地方各级公库事务由该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核准的银行代理;在未设银行的地方,指定邮政机关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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