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同“蝮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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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卷十三上 位置第441頁,第2字
反切芳目切
虫也。从虫
聲。
虫也。
是曰轉注。考老之例也。《招䰟》曰:蝮蛇蓁蓁。
从虫。聲。
芳目切。三部。玉裁按虫蝮二篆說解,葢有疑焉。許它下解云虫也。从虫而長。象冤曲尾形。虫篆下說云象其臥形。然則虫乃不
尾之它。它乃
尾之虫。二篆實一字也。乃解虫爲蝮。援《爾雅》博三寸,頭大如擘以實之。依《爾雅》之形,則頭廣一寸身廣三寸必四足之它乃有此形。而許所云象其臥,象其冤曲
尾者,必無足之它。而非四足之它也。無足爲它之常形。故其臥曰虫。舒之曰它。而龜
篆从它篆之上體。亦未嘗非虫篆之上體也。然則以蝮訓虫似非許意矣。況《爾雅》蝮虫在《釋魚》。陸云今作虺。尋其形皃非無足之它。諸書皆云至毒。則卽《字林》所謂
聽之類。故景純亦云今俗細頸大頭之蝮它。非《爾雅》之蝮它。許書以雖虺蜥蝘蜓蚖六篆同四足者類記。葢許意虫爲無足它。虺爲四足它。各不相涉。《爾雅》古本作蝮虫。乃是借虫以爲虺。博三寸首大如擘者,乃虺之形。非虫之形。許書虫篆下作它也,象其臥形。而無蝮虫也,从虫复聲之云:則文從字順矣。蝮字恐古《爾雅》衹作復。故知許不當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