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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卷三下 位置第92頁,第9字
反切郞計切
附箸也。从隶柰聲。
篆文隸从古文之體。
臣鉉等未詳古文所出。
按:《高奴權》、《睡虎地簡》、《石門頌》、《韓仁銘》右邊皆從又從米,不從隸。桂馥義證:「本書㱁或作歀,馥謂亦隸之或體,當別有古文脫去。《一切經音義》三:『
,附箸也。字從米從
聲。古者
人擇米以供祭祀,故從米也。』又卷一:『隷,從米
聲。
字從又從祟。』《九經字樣》:『案《周禮》:女子入于舂稾,男子入于罪
。
字故從又持米,從柰聲。又象人手也。經典相承作隷已久,不可改正。』馥案:此二說謂隸、
皆從米。唐本當如此,但不知何以屬《隶部》。」
《新加九經字樣》:,音麗。按《周禮》女子入于舂槀,男子入于罪
,
字故從又持米從柰聲,又象人手也。經典相承作隷已久,不可改正。
附箸也。
附當是本作坿。淺人改也。《周禮》注。隸,給勞辱之役者。漢始置司隸。亦使將徒治道溝渠之役。後稍尊之。使主官府及近郊。《左傳》人有十等。輿臣隸。按隸與僕義同。皆訓坿箸。故從隶。
从隶。柰聲。
郞計切。十五部。
,篆文隸。从古文之體。
按此云篆文則上古文也。先古後篆亦丄部之例。但先古後篆必古從隶,篆不從隶乃合。各本隸俱從隶則何取爾。有以知篆文必非從隶矣。《九經字㨾》云:
字故從又持米,從柰聲。又象人手。《經典》相承作隸巳久。不可改正。玄應書曰:字從米
聲。
从又從祟。音之絹切。考楊君石門頌,王純碑作
。與《字㨾》合。魯峻碑作
。與玄應合。二人所謂。葢皆謂《說文》。而右旁皆作夈。玄應說似近是。葢卽《說文》之篆文也。《說文》因小篆作
。故不得先舉篆而系以古文。以其形與古文略相似也。故依革弟民酉之例云從古文之體。至玄應乃說之曰:從米
聲。
之芮切。從米則唐玄度說。以《周禮》曰奴,男子入于罪
。女子入于春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