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唐制,诏敕若不便于执行,给事中得加以改动奏进,谓之“涂归”
1.唐 制,诏敕若不便于执行,给事中得加以改动奏进,谓之“涂归”
引 《新唐书·百官志二》:“给事中四人,正五品上……凡百司奏抄,侍中既审,则駮正违失。詔敕不便者,涂窜而奏还,谓之涂归。”
1.涂归
释 唐代设立“三省”,即尚书、中书、门下。尚书是行政中枢,中书是司法机构,负责把皇帝的诏令登记在案,然后起草为敕令(即圣旨),门下是立法机构,负责对中书的敕书/敕令加以修改、匡正,不能通过门下省的,则予以驳回,这就是“涂归”,也可以说这个圣旨无效,不下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