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录尚书事的敬称
2.宋代南方称押司录事
1.录尚书事的敬称
引 《南齐书·海陵王纪》:“宣城王辅政,帝起居皆諮而后行。思食蒸鱼菜,太官令答无録公命,竟不与。”
引 《资治通鉴·汉明帝永平十八年》“并録尚书事” 元 胡三省 注:“光武 不任三公,事归臺阁,惟録尚书事者权任稍重,自是迄于 齐 梁,谓之録公。”
2.宋 代南方称押司录事
引 宋 吴处厚 《青箱杂记》卷一:“彭献诗谢之曰:……‘令尹声声言有过,録公口口道无灾。思量也解开东阁,留取头蹄待秀才。’南方谓押司録事为‘録公’,览者无不絶倒。”
1.録公
释 録公,意思是录尚书事的敬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