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清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议罚,轻者叫做“察议”
1.清 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议罚,轻者叫做“察议”
引 《清会典·吏部八·孝功清吏司》:“有参奏、有陈请,轻曰察议,重曰议处,又重曰严加议处。”
引 清 龚自珍 《明良论四》:“约束之,羈縻之,朝廷一二品之大臣,朝见而免冠,夕见而免冠,议处、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。”
1.察议
释 察议是一个汉语词语,读音是chá yì,是指清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议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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