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旧时法院的审判员
英 judge;
2.推尊侍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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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推尊侍奉
引 《宋书·南平王铄传》:“鑠素不推事世祖,又为元凶所任,上乃以药内食中毒杀之。”
引 《南史·范云传》:“梁武与兄懿卜居东郊之外,云亦筑室相依……因是尽心推事。”
2.推荐职务
引 《南齐书·张岱传》:“若以家贫赐禄,此所不论;语功推事,臣门之耻。”
3.勘断案件。亦为官名。 宋 代称大理寺推丞、评事。后亦以泛称法官、审判员
引 唐 张鷟 《朝野佥载》卷五:“敕令能推事人勘当取实。”
引 《宋史·职官志五》:“左右推事有飜异者互送,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,或送御史臺治之。”
引 郭沫若 《初出夔门》二:“京官是同县的举人,也是在日本留过几个月学的,在做着高等审判厅的推事。”
引 马南邨 《燕山夜话·“推事”种种》:“古今审判案件的官员叫做‘推事’,这个职务相当于现在法院的审判员。”
1.职官名。隶属大理寺。宋代推丞、评事的省称,掌审判案件,详慎用刑等事。职位分左右,左管断刑,右管治狱
2.旧称专职审理讼案的司法官,各级法院均设之。现已更名为“法官”
1.推事
释 推事是指清末大理院、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。旧时通称‘‘法官”或“审判官”。由司法官考试及格的,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有专门著作或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的,或执行律师三年以上或曾任推事、检察官一年以上的人充任。按照推事在审判中所起的作用,分为受命推事(即受审判长命令实施审判事务)和受托推事(受其他法院的嘱托&施审判事务);按照其地位分为首席推事(即审判长)和陪席推事。单独一人审理简易案件的推事,称为“独任推事”。审理案件。《疑狱集》:“行岌曰:臣推事不若俊臣,陛下委臣必须实状,若顺旨妄陷平人,岂法官所守,臣以为陛下试臣耳。”
英语翻译 Judge
德语翻译 Friedensrichter (S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