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催促征收田赋租税
1.催促征收田赋租税
引 宋 乐史 《太平寰宇记·岭南道十二·智州》:“管文、兰、镇寧、抚水等四州最偏僻远者。所入赋租,宜州差人去催徵。”
引 《明史·食货志二》:“既而諭德顾鼎臣上钱粮积弊四事:一曰察理田粮旧额……二曰催徵岁办钱粮。”
引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钱穀·总论》:“夫有司之职,大要钱穀为重。而钱穀之重祗在催徵、比较、拆贮、解给与漕项收兑数者而已。”
1.催征
释 催征亦名“催科”。中国历代政府对赋税的催收,主要是指对田赋的催收。唐以后,历朝田赋的征收,多由吏胥经手,在开征前,由官府派差役将纳赋通知单交给粮户,限期缴纳。逾限未交,对贫弱粮户往往拘捕拷打,勒限追交,在催讨时还要算本则、索路费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