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官府标准量器。容量本为十斗,南宋末改为五斗
1.官府标准量器。容量本为十斗, 南宋 末改为五斗
引 《元典章·户部七·仓库》:“今可比附式样成造新斛,颁行天下,此不可但施於官,至於民间市肆,亦合准官斛製造,庶使奸伪不行。”
引 《续文献通考·市籴一》:“凡官斛筹,非官印烙者不用,私造者问罪。”
1.官斛
释 清代苏州府官斛,侄我收藏的财税系列藏品中,有一件清代苏州府官斛(hu),为量具藏品中所少见。 至今已有97年历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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