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汉律,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,以故纵论处,谓“见知法”
1.汉 律,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,以故纵论处,谓“见知法”
引 《史记·平準书》:“自公孙弘以《春秋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,张汤用峻文决理为廷尉,於是见知之法生,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。”
引 裴駰 集解引 张晏 曰:“吏见知不举劾为故纵。”
引 亦省作“见知”。 《史记·酷吏列传》:“﹝赵禹﹞与 张汤 论定诸律令,作见知,吏传得相监司。”
引 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刺复》:“故憯急之臣进,而见知废格之法起。”
1.见知法
释 见知法,指的是汉律中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,以故纵论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