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,由国家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。分为三级。一级授予当时军级和相当于军级及其以上干部。二级授予当时师级和相当于师级的干部。三级授予当时团、营级和相当于团、营级的干部。对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(包括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在内),根据功绩大小,分别授予一级、二级、三级解放勋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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