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治狱之官
1.治狱之官
引 《后汉书·陈宠传》:“及为理官,数议疑狱。”
引 《北齐书·循吏传·苏琼》:“理官忌惮,莫敢有违。”
引 宋 洪迈 《夷坚志补·闻人邦华》:“吏以告理官,遣还家,半日死。”
引 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二三:“家父做了宣德府理官,殁於任所。”
引 清 龚自珍 《乙丙之际箸议第六》:“礼官之后为名家邓析子氏、公孙龙氏,理官之后为法家申氏、韩氏。”
1.职官名。治理狱讼的官吏
引 《汉书·卷三〇·艺文志》:“法家者流,盖出于理官,信赏必罚,以辅礼制。”
引 《初刻拍案惊奇·卷二三》:“崔生告诉道:『家父做了宣德府理官,殁于任所。』”
1.理官
释 理官是指掌管司法的官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