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谓治罪止于本人,不累及妻和子女
1.谓治罪止于本人,不累及妻和子女
引 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:“泽梁无禁,罪人不孥。”
引 朱熹 集注:“孥,妻子也。恶恶止其身,不及妻子也。”
引 太平天囯 洪仁玕 《资政新篇》:“罪人不孥。若讯实同情者及之,无则善视抚慰之,以开其自新之路。”
引 亦作“罪人不帑”。 《史记·孝文本纪》:“罪人不帑,不诛无罪。”
1.治罪仅止本人,不牵连妻子儿女。也作“罪人不帑”
引 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:“泽梁无禁,罪人不孥。”
1.罪人不孥
释 这是周文王针对夏商“罪人以族”的原则,提出的主张。周公继承这一思想,反对族诛连坐,主张罪止一身。具有进步意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