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事先请示
1.事先请示。 《后汉书·党锢传·李膺》:“膺 知其状,率将吏卒破柱取 朔,付 洛阳 狱。受辞毕,即杀之
引 让 诉冤於帝,詔 膺 入殿,御亲临轩,詰以不先请便加诛辟之意。”
引 王先谦 集解引 惠栋 曰:“建武三年,詔曰:‘吏不满百石,下至墨綬长相,有罪先请。’朔为县令,法应先请,然后加刑也。”
1.先请
释 “先请”之制创于西汉,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。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,必须先向皇帝报告,“请”其作出减免的决定,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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