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汇齐题奏
引 《清会典事例·内阁二·职掌、进本》:“康熙四十七年諭:‘吏、兵、刑部汇题之事,朕先屡经明諭,应十日汇题、十五日汇题者,即如期具奏。’”
1.汇题
释 汇题即汇总具题。清代办理一些事务时,有归口集中汇题之制,即不需有关官员或有关衙门各自题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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