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科举时代县试初试合格者的名单排写成圆圈,以示不分次第,叫团案。复试正式入选的,名单按名次先后排列,叫长案
1.科举时代县试初试合格者的名单排写成圆圈,以示不分次第,叫团案。复试正式入选的,名单按名次先后排列,叫长案
引 《儒林外史》第十六回:“匡超人买卷子去应考。考过了,发出团案来,取了。”
1.旧时县试,初选时合格的名单,入选人的名字不分名次写在一起,称为“团案”
引 《儒林外史·第一六回》:“考过了,发出团案来,取了;覆试,匡超人又买卷伺候。”
1.团案
释 考试揭晓,谓之「发案」,每次发案,鸣炮用吹手。发案用圆式,或日圈。取在第五十名以内,为第一圈。圈分内外两层,外层三十名,内层二十名,亦有不分内外,列五十名为一大圈。居外层正中提高一字写者,为第一名,只写坐号,不写姓名,逆时针排写,出50名圈者为出圈或叫出号,第二圈以下仿此。
释 “中”上长下短,为“贵”字头。